关于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二次修订)》*四十一条:“...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申请裁定。”
这里规定的“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别人在他以后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费用,和他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所以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商标注册,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采取什么方式评审商标案件?
商标评审**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是依法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商标评审**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当事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提出需要公开评审的具体理由。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下列案件,应当事人的请求,商标评审**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1)当事人一方要求就重要证据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的;
(2)需要请出具过重要证言的证人作证、质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模板,商标评审**可以自行决定进行公开评审:(1)对重要证据的认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质证、询问的;(2)对重要证据的认定,需要对出具过证言的证人进行质证、询问的;
(3)其他需要进行公开评审的情形。已经进行过公开评审的案件,商标评审**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重新进行公开评审。